7月8日,工信部網站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0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內容,2020年第一批指標數量是2019年全年指標數量的50%。此次工信部網站發布的通知涵蓋了自然資源部通知的稀土開采指標,并對冶煉分離指標進行了分配,同時要求6家稀土集團按時如實上報指標執行情況,并填報稀土產品追溯系統(含進口礦產品使用),冶煉分離產品須分元素統計上報。
通知內容顯示,稀土是國家嚴格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產。2020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66000噸、63500噸。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后的20個工作日內,經商下屬企業所在的省(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完成本集團指標分解下達,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各集團門戶網站公示當年在產礦山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通知指出,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干企業,提高指標利用效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第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批準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第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于2000噸(REO)/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第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第四,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通知強調,各稀土集團要嚴格按指標組織生產,遵守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產品和開展稀土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利用境外稀土資源需能提供完整手續。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加工稀土礦產品(含進口礦產品)。有關省(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協調和共享信息,定期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況,共同做好監管工作,遇到問題及時上報。各稀土集團要按時如實上報指標執行情況,并填報稀土產品追溯系統(含進口礦產品使用),冶煉分離產品須分元素統計上報,不得偽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